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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南望城区的一人户,宅基地能批多大

土地纠纷 2023-11-08 16: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请问你的使用权土地是属于农村吗 shon

  • 一、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宅基地能有多大?能在宅基地上盖多大的房子?
    二、法律阐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同时,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移民宅基地标准按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具体每个省份的标准有所差别,如: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河北(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
    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
    0.35亩)。
    根据《广东(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土地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在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福建(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对宅基地面积做了详细的规定,层数一般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房的,每户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3米左右。新建住房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
    防止农村宅基地超面积措施
    一是引导农民有序建房。引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集中。统一规划,统一放样,统一验收,形成良好有序的建房观念。在统一中,让本村集体农村农民彼此约束、制约,在统一中,杜绝那种相互攀比的不良风气,引导农民横向超占面积向纵向空间延伸,引导农民建多层房屋,加大宣传力度,转变农民的建房观念。
    二是规范宅基地审批手续。坚持建房审批“四对照、四公示、四到场”的工作模式,进一步规范了宅基地审批程序。建立宅基地审批“四到场”制度,从源头上制止宅基地超标。“四对照”即:对照村组台账,看是否承担了所有的村民义务,是
    三、、宅基地流转的局限有哪些?
    1、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2、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3、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四、宅基地的面积有没有限制?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因此严格的土地利用政策是我国的一个长期国策,也是法律规定的一个长期任务。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具体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我国各地根据土地利用政策对宅基地的面积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 法律分析:
    1、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2、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3、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得价格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80~120平方米。农村每一户的宅基地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建房的面积不可以超过宅基地面积。建房不可以超过三层,总面积不能超过360平方米。联排别墅不可以超过四层,总面积不能超过450平方米。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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