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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约定了每期还款时间和如任何一期未足额偿还将视为全部债务加速到期,我随时可以起诉对方……第一期欠款人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我起诉对方后(开庭之前)对方还了第一笔逾期的欠款,我收了钱打了收条就是对欠条约定的还款时间进行了变更吗?

债务追讨 2023-12-02 10:44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是的,不过是合法变更。因为欠条约定:“任何一期未足额偿还将视为全部债务加速到期”,因此,当债务人第一期未足额偿还时,就应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可以依据借条起诉他全部返还,但是他已经还了第一期,如果你不想起诉,你们双方可以再签订一个补偿协议,就剩余款项的偿还进行约定,你也可以接着起诉他全部返还。如果你们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民法典》第680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你不能就利息提出主张。
  • 是的,对方还了第一笔说明对方还是在履行义务。
  • 收据不影响欠条约定的还款时间进行了变更
  • 你好,这个是要看你的欠条约定情况的
  • 你好,请问合同约定是怎么样的呢?
  • 不变更,还是欠条上面约定的内容
  • 你好,可以保留证据起诉追回
  • 你好是可以协助处理的
  • 如果对方欠款到期不还的,债权人可以先与债务人协商还款,双方可以重新达成还款协议,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债务人重新出具借条产生了一个新的借贷关系,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计算。如果债务人拒绝还款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对方还钱。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你好,可以收集证据起诉
  • 你好可以通过起诉来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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