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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边平台贷款未收到钱,需要还款嘛

网络借贷纠纷 2023-11-09 13: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不需要 当心被骗 建议谨慎 也可以收集证据 报警

  • 1、如果网贷明明没有下款,平台却还要求自己还钱的话,那不要理。借款还没有批下来就要还钱的,多半是碰上了诈骗分子,正规网贷平台不会出现客户申请的借款还没到账就要客户先还款的情况。
    2、有些平台可能会给出要先交一些费用才会放款的理由,而对于这类理由,大家也不要相信,谨记没放款就收钱的网贷平台都不正规。千万不要交钱进去,哪怕交了钱,对方真的放了款,之后也可能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收取各类手续费、服务费等等,到时候自己就是真的陷进贷款骗局里出不来了。
    3、遇到这种情况,最直接的解决方法就是向当地银监会或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该平台。若是自己当下急需资金的话,建议换家平台申请借款,或者直接去银行、持牌贷款机构贷款也行;名下有信用卡的话,只要卡片额度足够,也可以将额度提现出来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法律分析:网上申请贷款,通过了,但是没有收到钱,是不需要还款的,贷款合同的生效要件需要钱到借款人的指定账户,未到指定账户的,贷款合同不生效。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 申请了贷款钱没到账,钱款是不需要偿还的,贷款的钱款在借款没有收到之前,其贷款合同是不成立的。
    根据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拓展资料:
    贷款利息常见计算公式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但由于利率换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实际按日利率计算时,一年将作365天计算,得出的结果会稍有偏差。
    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约定。
    (三)复利:复利即对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规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的,就要加收复利。
    (四)罚息: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失约人的处罚利息叫银行罚息。
    (五)贷款逾期违约金:性质与罚息相同,对合同违约方的惩罚措施。
    (六)计息方法的制定与备案
    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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