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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知道领导语音说不想干了可以找他办理离职,属于变相的辞退吗

无故辞退 2023-11-10 18: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一方单方面将员工辞退的情形。通俗地来理解,就是公司让员工走人。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和情况有很多,比如员工主动离职,员工旷工离职,公司员工协商离职,公司破产要员工离职等等很多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这里的辞退,我暂且分为2种情况,一种是合法辞退,单位方面可能会支付离职补偿金(1倍);另一种则是非法辞退,单位需要支付辞退赔偿金(2倍)
    合法辞退分4种:一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过错解除动合同,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比如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试用期能力不符合被辞退等
    三是非过错解解除动合同,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这种情况的,需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辞退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马上辞退。
    比如:劳动者非因工患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等。
    四是经济性裁员,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其他情况,则是非法解除,比如领导没有拿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就随意扣你工资,没有经过你同意就调整你的薪资结构,开除你等等。
  • 辞退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解除所属单位职工职务的法律制度。为了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单位辞退劳动者的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的话就构成违法行为,此时单位需要对劳动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单位不能随意裁员。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
    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辞退员工事实依据不充分;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准确;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上述三种违法的辞退,往往会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如果被确认为是违法辞退员工,用工单位面临的法律后果是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向员工补发工资,或是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如果被认定为辞退行为合法,用工单位要面临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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