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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房地产抵押人的权利与房地产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担保 2023-11-14 11:12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 你好,抵押人仍享有标的物使用与收益的权利,但无权处置。 抵押权人也不可以随意处置抵押物。 当合同到期时,抵押人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物拍卖,并优先获得补偿。
  • 您好,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有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如需更多详细法律服务,稍后我们会有专业律师与您联系,进一步解答您的问题。
  • 房地产抵押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上,而房地产抵押权人的权利则主要体现在优先受偿、合同约定、抵押物监控和追索权等方面。
  • 抵押人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权,而抵押权人则享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行使抵押权的保障。
  • 你好这个是可以去区别得
  • 法律分析:房地产抵押权,是一种从属权利,是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成立的一种权利,它不是债权本身,而是债权人在债权之外于抵押人提供的财产上享有的一种物权。 同时还是一种价值支配权,一种优先受偿权。
    房地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房地产的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拍卖该房地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法律分析:房地产抵押权,是一种从属权利,是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成立的一种权利,它不是债权本身,而是债权人在债权之外于抵押人提供的财产上享有的一种物权。 同时还是一种价值支配权,一种优先受偿权。
    房地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房地产的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拍卖该房地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法律分析:房地产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其在性质上为物权。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权特有之支配性、对世性、追及性及优先受偿性,从而使其在权利内容上、权利实现方式上、权利范围上、权利保护方法上区别于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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