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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租客签定了两年租赁合同,现已过期半个月,但房客想继续居住并已交了半年租金。现因为某些原因我不想继续出租了,我退钱给他让他搬出可行吗?虽没有继续签定书面合同,是不是仍要依照合同上的条款执行? 求助

其他 2019-03-30 22:0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我认为,既然您认可对方的半年租金,也就是说六个月的租期,合同法规定,超过六个月的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既然双方均认可合同的内容及期限,即彼此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均无异议。这种情形下,您提前让其搬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原合同条款执行。如有疑问,可电话联系
  • 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1、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故不存在解除违约。
    3、租赁关系解除后,可以要求出租房退还押金。期限为不定期。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往往约定租赁期限,合同于租期届满即告终止,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约定期届满时通过两种方式更新期限,续订合同:一种是明示更新,即合同当事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另外签订一个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另一种是默示更新,指租赁期间届满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
  • 没签房屋租赁合同,出现纠纷时,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一个《租赁合同》,这对双方都有好处。签订合同看起来当时有些麻烦,但是事前有一个文字的东西,双方都按约定来做,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能够使以后少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出现矛盾时也有据可查,避免出现大的麻烦。
  • 对方付了半年租金,也就是说六个月的租期,合同法规定,超过六个月的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既然双方均认可合同的内容及期限,即彼此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均无异议。这种情形下,您提前让其搬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原合同条款执行。
  • 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可以不予偿还
  • 没有书面合同的租赁关系,您作为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时间予以安排、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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