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如果背书人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被背书人交货,该汇票才产生效力”这符合规定吗?

票据纠纷 2023-11-19 14: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诉讼解决

  • 汇票背书法律效力是:
    1、持票人背书并交付汇票后,被背书人取得汇票权利;
    2、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背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3、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 汇票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达到一定法律目的或追求法律后果,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一般来说背书的目的有转让汇票、委托收款和设置质押权。简答来说汇票背书就是在汇票背面通过记载事项设置票据权利的行为。
    并且经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只要背书是连续的,就不需要其他证据而可行使票据权利。法律依据:《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第三十条,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忻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