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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02年7月在一家国有单位营养部部门上班,它属于一个职工的福利部门,现在这家单位却把这个部门外包给一家私有公司,实行社会化管理。我们签的协议是到9月30号(协议只有甲方持有而我们劳动者没有)。可这家公司就在8月1号开业运营。由于单位和我们的协议没有到期,就给我们劳动者放2个月的假( 时间是2009.8.1---2009.9.30)放假期间给我们照常发工资。这样算是单位违约么?协议书是否有效?协议书必须要具备哪些内容?谢谢!

其他 2009-08-02 00: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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