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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某市A公司(私营公司)与B公司(国有公司)合资创建C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以专利技术入股占30%股份,B公司以1000万元资金投入占70%股份。其后C公司开始生产该种专利产品。A公司未转移知识产权所有权,B公司只到位了600万元资金。期间,B公司得到该市国资委指示:将600万元下账,划归E公司(国有公司)管理。于是B公司下账该笔投资,并撤回了董事。但由于种种原因,E公司并未上账,亦未派遣董事前往参与管理。期间,C公司实际由A公司控制经营并独享收益。同时,A公司又以该专利与某县D公司合资,并且也生产出了产品。现,A公司向工商部门控告B公司虚假出资,B公司辩称已经下账,不承担其后责任,应找E公司,而E公司根本否认与C公司有联系。 问: 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合伙企业 2023-12-04 20: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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