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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到民政局去办理了离婚手续 过了冷静期没去办理的 多久时间可以申请二次离婚

起诉离婚 2023-11-27 17:04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请问距离婚冷静期满过了多久了? 离婚冷静期自民政局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三十天内任意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在30天离婚冷静期内,任意一方都没有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离婚冷静期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应当亲自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若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没有申请发给结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完成离婚登记,解除夫妻关系实际上要经过两个30天。 不知道您是否处于离婚冷静期满后的30天内。如果尚在冷静期满后30天内的,可以和对方一起前往民政局申请发放离婚证,发放离婚证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如果已经过了30天的,您随时可以再次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申请。 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有需要,欢迎进一步咨询。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您好,如果过了冷静期没有办理的,视为撤销了离婚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申请离婚登记。
  • 没有时间限制,再去申请就行了
  • 您好,重新申请就可以了
  • 法律分析:如果第二次离婚为协议离婚,就会有三十天的冷静期;如果是诉讼离婚,就没有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满后,若一方无法到场,需另行申请,不管是因为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离婚申请都会撤回。
    如果双方坚持离婚,都要二次申请,而且二次申请还会有30天的冷静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第二次申请离婚有冷静期,只要双方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的婚姻关系。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携带离婚所需材料,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认为二人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在双方过完离婚冷静期后为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分发离婚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法律分析:30天离婚冷静期期满后,男女双方需要在30天内再次去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在此期限内有一方没去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离婚失败。因此,在过了30天离婚冷静期后,最快就可以在次日离婚,最晚在第30天办理离婚。
    如果超过了30天任何一方未去办理,也视为撤回离婚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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