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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资金和公司罚款

业主维权 2023-12-04 16:39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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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你的说法,你的诉求是什么。
  • 具体说一下,可以协助你处理
  • 你想咨询什么具体问题呢

  • 一、工地有权利罚款吗
    1、工地没有权利罚款。法律规定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有经授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罚款,建筑工地作为私人企业,不具有罚款的合法主体性,因此建筑工地罚款不合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交警有权在施工工地查车吗
    交警没有权利在施工工地查车。因为工地不属于公共交通环境,所以如果在工地倒车撞人等构成相应的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之类的。
    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工地不属于公共交通环境,交警来查是不合法的。所以如果交警来查,可以向交警大队的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一、劳动局罚款额度范围是什么
    1、劳动局罚款如下: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产的,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规定处罚;
    (3)单位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员工告到劳动局可能会承担哪些处罚
    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工地项目部罚款不合法。因为公司是企业没有罚款权。如果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损失范围内公司可以要求你赔偿。赔偿数额仅限于补偿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不能超出这个数额。如果是从工资里扣的话,当月扣除数额一般不能超过工资20%,当月扣不完的分摊到以后月份。
    工地项目部罚款分为哪种情况
    1、如果该项罚款是在工程结算时,冲减工程款,可以不进行账务处理,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记入结算科目;
    2、如果该项罚款发生时,需要单独支付给甲方,记入外支出,该项罚款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甲方开具发票,开具收据即可入账,收据上面需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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