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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妇女综合症在我国根据什么原理就变成了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的因素

刑事辩护 2023-11-29 20:0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受虐妇女综合症原来是一个社会心理学的名词。是在北美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在法律上被用来指长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妇女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受虐妇女综合症是由暴力周期(Cycle Of Violence)和后天无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二个概念组成的。这个概念最早由研究家庭暴力的先驱、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Lenore Walker)博士提出的。
  • 受虐妇女综合症(BDSM)是一种性心理疾病,其症状包括身体和情感上长期受到虐待、性压抑和性暴力等。这种病症不仅对女性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而且也对其心理健康产生了严重影响。
  • 需要结合个案情况的,影响刑事量刑的因素是较多的,如一个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存在数个行为均足以定罪,一般是对其他行为作为量刑因素的
  • 您好,您具体遇到了哪方面的法律问题。
  • 建议把问题陈清楚,以便解答。
  •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一个犯罪都有相应的量刑处罚,实践中会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进行对应的量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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