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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物业私自停水怎么办

业主维权 2023-12-02 22: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物业停水业主可以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物业给业主停水在合同上属于设他合同条款,依法理,该类条款的实施应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视为无效条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物业公司私自停水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私自停水是否违法需要分情况来看。现实生活中,电费、水费、燃气费、暖气费等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费用,是存在相关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情况的。
    若业主因欠缴相关费用,且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业主仍不缴纳上述费用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根据相关委托单位的要求,对欠费业主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停水、停电等。若不存在物业代收相关费用的情况,则业主仅与供水、供电相关单位形成供水、供电合同关系。
    而物业则仅能依据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受物业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这两个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即使业主欠缴水电费,物业也无权采取单方面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此时物业服务公司采取擅自停水停电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受损业主可以追究物业服务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物业的工作范围和职责是什么
    物业的工作范围是房屋的维护与修缮管理、绿化管理、卫生管理及车辆交通管理。物业的职责是:
    1、及时了解并掌握所辖物业的动态,保证所辖物业在合法、安全的状态下运行;
    2、负责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时收取应收款项,完成年度经济指标;
    3、热情与客户沟通,主动协调客户之间的矛盾,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质量;
    4、负责所辖物业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管理并督促相关设施的配备;
    5、做好区域内的环保工作;
    6、负责所辖物业的维修申报和其他后勤服务;
    7、做好相关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物业私自停水违法可以向相关的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反映情况,或者也可以去当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投诉。
    物业公司没有停水停电的权力,停水停电的权力应该在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
    此举侵犯了业主的基本生活权利,也违反了相关规定。对由于停水、停电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还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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