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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醉驾97.5 初犯,无事故,在东莞会不起诉吗

酒驾醉驾 2023-12-07 15:14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的问题我们处理过,具有胜诉经验。请您详细说一下具体情况
  •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争取取保
  • 你好,是可以争取的,现在到什么阶段了?
  • 您好,看后续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等材料
  • 你好,这种情况可以争取不起诉。
  • 你好,根据你描述可以争取的啊
  • 你好是可以争取不起诉的b
  • 可以努力争取一下酌定不起诉
  • 你好!这个是可以帮助你的
  • 有没有其他加重情节呢?
  • 法律分析:醉驾检察院不起诉条件: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 醉驾起诉属于刑事犯罪,醉驾不起诉不属于犯罪。醉驾若不被不起诉,需要有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的等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一般情况下,都会被检察院起诉,法院作出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醉驾到检察院不一定会提起公诉,是否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醉驾有对应的判断及量刑标准,比如血液酒精浓度等于或大于80mg/100ml,即为醉驾。对于需要检察院起诉的醉驾行为,一般是出现了“危险驾驶罪”,如果不是出现了危险驾驶罪的,仅仅是普通的醉驾行为,情节轻微,没什么危害,就可以不认为是危险驾驶,可以不被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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