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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1日,原告生某在天水秦州区乘坐被告某出租车公司所有出租车前往天水市麦积区途中,行驶至310国道处与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经送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分乘员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该事故因王某醉酒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人员无责任。随后原告被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该事故造成原告创伤性脑外伤、鼻骨骨折等伤情,原告共计住院治疗14天。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612.84元。被告某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出租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12月22日零时起至2017年12月21日二十四时止,每座保险额为60万元。本案的法律事实是什么,本案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是什么,本案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交通事故赔偿 2023-12-05 14: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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