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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8日,济宁邹城市,2013年加盟 了一家糁汤馆,合同只签了一年,合同规定必须进他家的原料,他家原料比市场作要贵很多,这几年一直没续合同,但门头牌一直挂的他的,原料也是进他家的,直到2020年春节过后由于新冠肺炎的原因3月份开业,他也没通知我拿原料,所以从外面进的,今天他打电话说用他的牌子啦,要告我侵权,请问我该如何应对,谢谢!!

连锁加盟合同 2023-12-05 11:5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可以投诉向有关部门投诉,并且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一般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和对方协商一致达成赔偿,若是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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