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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必须严格遵守一定的条件?

企业法律顾问 2023-12-11 14:58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你好,请问具体是什么情况,可否详细说说,以便更好地帮助你。
  • 你好,可以详细说说你的诉求吗?
  • 下午好,这是可以按照合同履行的
  • 你好,按照双方的协议履行的
  • 你好应为方便于统一管理b
  • 你好,看具体的案情判定的呢
  • 你好 可以咨询问题的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告知消费者商品或服务的不利因素。“不利因素告知”也是格式合同规则的一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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