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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里学生错拿了别人的眼镜,别人又配了一副眼镜,错拿眼镜的同学也已经还给失主,但是失主要求赔偿一部分损失,合理吗?赔偿多少算是合理

财产损害赔偿 2023-12-12 17: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两者法律含义不同,赔偿意味着赔偿方存在法律上的过失,如侵权或者违约,需要承担赔偿对方全部损失的法律后果,包括精神赔偿补偿而意味着补偿方不存在法律过失,仅仅是因为合法进行的法律行为而给相对方造成了合法利益损害,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给予补偿,并且补偿时需要考虑双方利益均衡,以合理为必要。补偿带有补充性,赔偿带有惩罚性。
    补偿一定是比相应标的的赔偿金额要少。赔偿是要对行为人的行为做出一定的惩处,补偿只是对行为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不带有惩罚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财产损害的赔偿必须是合理的,一般是双方先就赔偿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通过鉴定来确定应该赔偿的数额。
  • 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吗

      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吗,随着现在教育的普及程度,法律的知识层面是比较的深入人心,是越来越多的越来越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还学会利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以下分享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吗?

      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吗1

      

    一、违约责任认定及赔偿如何界定


      违约责任的认定,由当事人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所以对于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如下:

      

    (一)性质不同。


      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因此产生的债务是一种合同约定之债;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解决的是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者被宣布为无效的情况下一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的承担问题,它不是一种合同责任,因此而发生的债务也不是约定之债,而是一种法定之债。

      

    (二)形成的时间不同。


      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之时;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义务之时。

      

    (三)承担方式不同。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除了约定赔偿责任外,还可约定违约金责任、解除合同或者强制实际履行等方式,还可以约定免责条件和具体事由,因此,责任方式的选择权在债权人;缔约过失责任只有一种赔偿责任,即弥补性方式,而且该责任法定性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四)赔偿范围不同。


      在违约责任情况下,当事人可依法主张履行利益的请求权,如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而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即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实际履行或据此求偿;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所遭受的是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故权利人只能就其信赖利益损失主张权利。

      

    (五)免责不同。


      违约责任可以因合同成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免责;而缔约过失责任不存在合同免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吗2

      

    一、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及功能


      法律原则是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是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法律原则对立法起到指导的作用,并且在法律实践当中,承担着指导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二)隐性法律原则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原则一般通过判例来确立;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原则通常会在制定法中明确列示,但制定法不可能列示全部法律原则,因此存在很多隐藏在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原则。立法者正是在这些法律原则的精神指导下进行立法工作。如果只知道法条,而不了解其背后的精神,也不会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等法学理论,通常会对法条本身产生曲解,无法了解其真义。

      

    (三)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


      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但法学界对此已达成共识:在我国合同法当中,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此一法律原则是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立法理念,在我国合同法的具体条文中得到了体现。



      

    (四)“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的形成


      “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的确立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进程。在民法发展的早期,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一般以“同态复仇”的野蛮方式追究,进而发展到以多倍罚金的方式追究,最后才发展成“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法律对违约金的规制也经历了一个从宽到严的过程。

      起初,法律信奉“契约必须信守”的精神,只要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违约责任,无论其方式和数额为何,法律一律予以认可。后来,人们逐渐发现毫无约束的约定违约责任会导致不公正的后果。比如,当事人约定,如一方违约,守约方可在违约方身上割取一磅肉。因此,立法者开始考虑对约定违约责任进行限制。

      尤其是到了近代,哲学和经济学理论对法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违约责任的问题上,哲学上的交换正义以及经济学上的交易理论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作用。

      交易理论认为,交易能增加社会整体福利,合同作为交易的重要手段应侧重于交易,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惩罚,而且,惩罚也不符合交换正义的理论。从此,“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逐渐成为各国违约责任乃至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

      

    二、惩罚性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


      补偿性,是指赔偿的数额与造成损害的数额相等;惩罚性,是指赔偿的数额比造成损害的数额大。惩罚本身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因此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了一些惩罚性的违约责任。但惩罚性的违约责任,一般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通常是一方存在恶意欺诈行为)才能适用。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三、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适用关系


      考察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适用关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无约定违约金时

      如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主张损失赔偿。在此情况下,因为不存在违约金,所以不存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用的问题。

      
    (二)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主张损失赔偿,而是只能请求增加违约金。

      
    (三)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此种情况又可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约定违约金稍微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后段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关于此款所述之“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作了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

      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同样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八条推断: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四、结论


      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禁止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根据法律推理理论,此种禁止也适用于上述第三点所述之其他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吗3

      

    一、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能否并用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所以不存在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并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违约赔偿的原则有哪些


      
    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

      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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