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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错误行为造成协助执行人经济损失的,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23-12-17 09:2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法院赔偿实际损失。
  • 你好,可以提起行政赔偿
  • 法律分析: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执行行为,确已造成损害,被执行人毫无清偿能力、也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的案件,即使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也可以进行国家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错误执行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损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内设国家赔偿办公室,是国家赔偿的内部业务承办机构,并对外以人民法院名义作出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 执行的案件发现有错误的处理方式需视情况而定:
    1、当其他的各级法院发现本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存在错误时,并且认为需要再次审理,应当将此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来做定夺;
    2、民事诉讼法中允许法院对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出现错误时进行纠正,所以各级法院可以中止原来的判决的执行,然后重新组成新的合议庭进行再审。
    执行错误,什么情况下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
    执行错误,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的情况如下:
    1、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
    2、对不宜长期保存或者易贬值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的;
    3、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或者应当依法恢复执行而不恢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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