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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连带责任

抵押担保 2023-12-20 14:2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一般担保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此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法律对其的期间规定得比较严格,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这个比较复杂,担保都是有风险的,简单来说他还不上就得你还了。 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比如,甲向乙借10万元,由丙作保证人,并明确承担连带责任。到了还款期后,甲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还款,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的责任,丙对于乙的要求不能拒绝。
  • 担保连带责任,可能需要为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
  • 担保人有下列责任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由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没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一般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担保人连带责任有: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法律分析: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承担哪些责任要看担保合同是否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您好,大体说一下你的情况吧
  • 你好,我是纪律师,哪一方是担保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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