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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训练受伤

工伤索赔 2023-12-20 09: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民兵在军事训练中伤亡抚恤问题,凡是属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按所在单位的伤亡抚恤规定办理。不属于这些单位的人民公社社员、城市居民、学校学生等,都可以按照“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件”的规定办理,但对死亡的,除了个别因舍身抢救、抢救死亡,事迹足为后人楷模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称烈士外,一般的不称烈士,只按有关牺牲抚恤标准发给家属一次抚恤金,以后家属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优待和补助。 二、过去在军事训练中致成二等以上残废的民兵,已按我部上述通知规定发给1次3年抚恤费的,如为时已满3年,可以从1962年起按现行参战民兵民工残废抚恤标准,继续予以抚恤。但在1962年以前为时已超过3年的,其超过时期的残废抚恤金,一律不再补发。

  • 战友你好!受伤了就应该去医院治疗啊!严重了严重了连队会把你送到医院,不严重本部没有治疗条件就开一送检单,去上级医院或者本地区三军医院治疗。
  • 在军事训练中受伤的民兵,等同于现役军人待遇。训练时应由人武部出,训练结束后由民政部门出。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 法律分析:在军事训练中受伤的民兵,等同于现役军人待遇。训练时应由人武部出,训练结束后由民政部门出。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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