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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2日晚10点,我老公开出租车路过焦作市武陟县聂庄,当时天下着雨,在没有路灯的情况下,撞倒了岳小刀,我老公赶紧拨打了120,但由于天黑下雨,救护车找不到事故位置,当时伤者已昏迷,在本着救人为第一的情况下,我老公把伤者送进了91医院(原160医院),并及时交付了住院费用。后经武陟县事故科处理,由于事故现场未能保持原状,我老公承担全部责任,共赔付对方11500元。 伤者出院,双方手续全部办妥之后,我将相关材料送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在一期审理时,发现伤者的住院费用共7008元,其中的4680多元医药费用都不在医保之列,保险公司说无法赔付这一费用比例,这样的话,这4680多元需要我们自己承担。

其他 2009-08-02 13: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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