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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医疗方面问题,我在私立医院被骗了无临床症状,本该保守,却诱导我做手术,我还签了字,找医院谈判,他们不承认是小病大治?这属于过度治疗吗?是民事纠纷还是医疗纠纷?我该怎么维权?

医疗事故纠纷 2024-04-21 10: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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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医疗纠纷,应该劝说患者走正当途径,同时要同时医务科对案件进行调查,如果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并没有违反操作规程,那就继续进行劝说,并引导协调科室和病案室将病例进行复印,申请第三方进行调解(医疗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进行第三方鉴定。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 对于医疗纠纷进行处理的程序包括封存病例,协商或者提起诉讼等。《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可以推定其有过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患者遭遇医疗欺诈想要理性维权的,可以先与医疗机构协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的,患者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举报,或者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理性维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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