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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类别?原告(某公司)被告(工程处)哪个诉求能得到支持?原因?园林工程处(下称“工程处”)与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工程处”在“某公司”指定的土地上种植养护香樟树。双方对树木的规格、数量、合同价款、树木存活率、养护要求、协助义务、验收方法均作了约定,同时还约定:( 1)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支付预付款24万元,工程开工并完成4 0%的工程量,再预付24万元,工程全部完成再支付36万元,1年后初验合格再支付 1 8万元,2年养护期结束付清全部款项:(2)“工程处”按照“某公司”的树种、规格、布局要求进行施工,2 年内树苗死亡,“工程处”按同品种、同规格补种。树木栽种完成后,“某公司”认为“工程处”在树木的质量上违约,要求归还已经支付的4 8万元预付款,“工程处”则要求“某公司”继续支付约定的第3笔预付工程款36万元。协商未果,“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工程处”返还工程预付款48万元,赔偿损失24万元,并解除合同;被告反诉要求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36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后经鉴定,被告为原告栽种的树木中有部分树木在胸径与分又数上与合同的约定有偏差。

招标投标 2023-12-25 02: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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