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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刑事辩护 2023-12-25 10:57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涉嫌介绍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般是五年以下的,情节较轻,人数较少的,可以争取缓刑取保等。
  • 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及犯罪
  • 介绍他人嫖娼属于介绍卖淫罪,其量刑标准如下:
    1、触犯本罪的,一般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犯罪情节达到严重程度的,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1、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程序
    (一)传唤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发现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可以当场口头传唤或者使用《传唤证》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二)讯问、查证
    公安民警对经传唤至公安机关的卖淫嫖娼嫌疑人,应及时讯问、查证,但讯问查证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经讯问、查证,有证据证明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另一方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
    在讯问、查证时,注意应将双方分别讯问、查证。
    (三)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认定为卖淫嫖娼的,公安机关必须强制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以调查和区别卖淫嫖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
    强制检查性病的方法可以是:由公安民警将卖淫嫖娼人员带到性病监测门诊(或者是有皮肤性病科的公立医院)检查;公安机关一次抓获多名卖淫嫖娼人员时,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医疗、卫生部门派人前来检查。
    强制性病检查的费用,应由卖淫嫖娼人员本人或家属负担,公安机关也可以从卖淫嫖娼人员被扣押的财物中预留或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检查治疗费用.
    应当注意的是,强制检查性病是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必经的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
    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强制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便直接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即是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上的违法。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你好,有可能涉嫌介绍卖淫罪
  • 介绍嫖娼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一些情形特征:(1)行为人自己与卖淫人员一方并不相识,一般系临时起意为他人介绍嫖娼(2)行为人根据市场讯息,自行介绍嫖客到某处进行嫖娼。(3)行为人根据自己曾经嫖娼的经历至熟悉处所,带领或者介绍嫖客到该处所进行嫖娼。一般而言,上述三种情形应认定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介绍卖淫行为一般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基于其与卖淫人员的约定,介绍嫖客与该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行为人基于其与某介绍卖淫者的约定,介绍嫖客通过该介绍卖淫者与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此两种情形实际上是介绍嫖娼者与介绍卖淫者二者合二为一,行为人表现为具有双重身份,但主观上系为卖淫人员或者组织、介绍卖淫人员一方的利益而介绍,行为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介绍卖淫罪。
  •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会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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