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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丈夫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在微信与原告丈夫协商,将原告名下车牌照为吉J WH124汽车租赁给被告的松原市天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承诺以7000元/月作为汽车租赁租金。原告汽车租赁第二个月起,被告在微信及电话通话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租金并未支付,并且被告在并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告汽车由贷款公司安装的定位器拆除,并且私自将原告汽车进行抵押。2023年12月22日,原告丈夫再次联系被告要求收回原告汽车,被告要求原告丈夫支付5700元,才能归还汽车。但原告支付完成,被告并未归还原告汽车。截止目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原告汽车定位未果,且并未支付第二个月汽车租赁租金,以及原告汽车至今为止至今未归还。

租赁合同 2023-12-29 09: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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