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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2006年12月4日,被同村邻居明知被害人为精神病人的情况下(被告人在供词中承认知道被害人是精神病人),用铁锄、菜刀、铁宝剑等多种凶器致被害人全身五十多处伤,其中刀砍头部二十二刀,头顶部刀砍致命伤2处7刀、脑后部1处7刀,深达骨质,颅底断裂,颅脑损伤死亡,上肢创口12处,下肢创口17处(尸体检验法医鉴定书证实)。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且带有防卫情节,起诉到县法院,法院应判几年?

刑事辩护 2009-08-02 10: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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