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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请问国务院规定包括在这个“规范性文件”中吗

行政复议 2023-12-27 16: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的时候,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复查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 行政复议可以对行政法规提起附带性审查。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可以提起附带性审查的范围有: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 行政复议的审查内容主要指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内容。重点是程序审和实体审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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