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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加盟了一个餐饮品牌,地址什么都选好了店面和租金都比较合适,公司没有审批通过所以我不想做了,想退费

连锁加盟合同 2023-12-27 20: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与机构协商退费,这属于违约,一般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 结合笔者办理的大量加盟类案件,如果你符合以下条件是可以通过诉讼主张退费的
    一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属于特许加盟的法律关系的
    二是,需要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请,一般需要尽快诉讼,最佳的诉讼时间一般在1-2个月内(当然要结合合同内容)时间长了,不会支持,亦有法谚“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沉睡者”
    三,需要未接受对方的主要服务,未开店经营
    或者是
    对方存在欺诈(这里的欺诈并非是简单的意思表示瑕疵,而是应当从法律性质上判断是恶意的并且足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又或是
    对方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
    至于你说的合同中约定加盟费概不退还,此类约定一般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无效。
    如果存在以上条件是可以委托律师通过诉讼主张退费的,具体可以搜索咨询余智明律师
    附:亲办案例
  • 可以投诉向有关部门投诉,并且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一般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和对方协商一致达成赔偿,若是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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