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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75年进厂,2005年企业改制,做了经济补赏,又与改制后的企业签了两次无固定期合同,2012年4月30日到期,企业通知不再续签合同了。 我的年龄已超过55岁了,请问:1、企业改制前和企业改制后职工是否算(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2:能得到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5小条的保护吗?3、企业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合法吗?

其他 2012-06-05 08:0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2005年已做过补偿,工龄应从零开始计算,如果改制后企业又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不存在合同到期问题。
  • 2005年已做过补偿,工龄应从零开始计算,如果改制后企业又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不存在合同到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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