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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详情 王先生,没有本市户口,他与同事孙先生约定,王先生利用孙先生的名义购买本市经济适用房一套,所有款项由王先生承担,产权归王先生,孙先生对此方不享有任何权利。2003年五月,孙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这套房屋的转让合同,还签订了一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委托协议,合同约定,王先生向房产开发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孙先生,保证房款过户清楚,无纠纷。哪只孙先生的妻子刘女士不认可以丈夫没有得到她的同意,损害了他的利益为由,不让孙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先生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孙先生履行房屋转让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刘女士得知情况后,把孙先生和王先生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个案例中,王先生孙先生和刘女士在本案诉讼中分别是哪种诉讼主体

房屋买卖 2024-01-03 09: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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