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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因与被告发生劳务纠分,23年九月申请强制执行第一笔款时,在执行过程中我与129办公室法官发生争执,24年元月份第二笔款项需申请强制执行,我资询一下这次能否更换另外法官执行吗

刑事辩护 2024-01-06 10:1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执行案件是可以换执行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议庭成员因为需要回避或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可以更换。法官在重新参与到这个案件中后,需要自己亲自审查证据,检验物证,让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庭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听取法庭辩论,所以也就需要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
    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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