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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开服装加工厂,向李某借了10万元,购买机器设备。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 2年后,王某无力还款,答应变卖家中财产还给李某。在拍卖家中财产时,正好有朋友赵某想买电视机,王某想反正拍卖后的钱要还给李某,索性送个人情,就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而这台电视机的正常市场价格为8000元。 其间,王某放弃继承权。2个月后,经核算共拍卖了6万元。李某得知王某以较低的价格把一台电视机卖给了赵某后,要求王某把已经卖了的电视机收回,重新拍卖。 于是李某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认定王某和赵某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电视机,以冲抵债务。此时,王某的另外债权人孙某得知后,也主张用拍卖的钱款偿还王某欠自己的2万元债务。李某认为自己向王某请求偿还债务为先,不同意孙某参与拍卖钱款的分配。 问:(1)李某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王某和赵某的买卖合同? (2)李某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电视机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3)李某可否主张自己请求在先而对抗孙某的债权?为什么? (4)如果李某主张撤销王某继承权抛弃的行为,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遗产继承 2024-01-06 10: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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