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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律师:你好! 我有个问题请教您: 我在国家信访局投诉,行政机关上传了一个《信访答复》(未告知我),上载:不服此答复可行政复议或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答复意见书》系就信访人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意见,且答复内容没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我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这种情况下谁是被告? 我把复议机关是列为被告,我可以增加作出《信访答复意见书》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吗? 诉讼请求是撤销不予复议决定书。我可以再增加判令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违法吗? 如果把他们列为共同的被告还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所属的管辖法院起诉吗?

劳动仲裁 2024-01-08 18: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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