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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86年9月份大学毕业后,由国家统一分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1988年出国留学。2000年左右单位进行编制整改,失去编制。这期间属于视同缴费范围年限吗?

社会保险 2024-01-11 05:0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之前,职工在原单位按国家现行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工种折算工龄除外),可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计算的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转制的原固定职工,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3.单位和职工在应缴费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不缴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作为缴费年限;补缴后才能作为缴费年限。
    4.职工在中断缴费后又重新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前后合并计算。
    5.享受疾病救济费的病休职工,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与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6.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7.职工被辞退后,原企业固定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如重新就业的,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1986年7月国家颁发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前就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在缴纳社保前的实际工作年限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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