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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小孩在幼儿园发烧抽搐惊厥老师没及时发现,幼儿园有责任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1-11 16: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幼儿园发生意外老师会负责任吗
    1、幼儿园安全事故老师不一定有责任,具体如下:
    (1)若是事故发生时,老师在现场却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是采取的措施不当,那么老师就有责任;
    (2)若是老师不在事故现场,那么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究竟怎样才能构成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如下:
    1、事故必须发生在学校与学生之间;
    2、事故必须发生在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的环境;
    3、事故必须发生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期间;
    4、事故必须与育人密切相关;
    5、构成事故必须存在学生人身伤残或死亡的较为严重的后果。
  • 法律分析:需要分清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的孩子惊厥,如果是幼儿园照顾不善等原因导致则由幼儿园承担责任,孩子自身身体缺陷等健康问题导致的幼儿园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法律分析:需要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如果是幼儿园照顾不善等原因导致则由幼儿园承担责任,孩子自身身体缺陷等健康问题导致的幼儿园不承担责任
    【追问】小孩之前没抽搐惊厥过,惊厥倒地过了五分钟老师才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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