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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我们公司在浙江,当时应聘时说好我在南京办事处上班,但合同上没有写,现公司要求我回浙江上班,我不同意可以得到补偿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1-17 17:0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变更劳动岗位的,如双方协商不成 ,单位提出解除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收集好实际工作岗位地址信息;公司违法变更工作地点证据;可以仲裁
  • 您好,单位擅自工作调动可以协商沟通要求赔偿
  •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可以要求补偿,公司不给就去申请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如果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采取下列方式维权: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与公司协商;去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及时去提起劳动仲裁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 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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