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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师,我想问一下有两个小孩,还有共同房贷,我是主贷款人,要离婚的话,该怎么做啊

起诉离婚 2024-01-24 14:12 人浏览
共15位律师解答
  •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 男女双方可以就离婚相关问题协商处理
  • 晚上好 ,这是可以双方协议约定的
  • 你好,可以找律师处理离婚的问题
  • 你好,可以提供婚姻相关法律咨询
  •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建议协商处理
  • 你好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啊
  • 你好,可以说一下详细情况
  • 你好!可以协商或起诉分割
  • 具体情况说下给到解决方案
  • 你好马上回复你解决问题t
  • 法律分析:夫妻双方离婚的,若夫妻双方存在两个孩子的,法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出发,一般会判决两个孩子夫妻一人一个;但是若另一方确实不适合抚养孩子的,例如:其有吸毒、赌博等情况的,法院也可能将两个孩子都判决给另一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夫妻有两个孩子想离婚的,可以双方协商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进行判决。如果双方的经济条件差不多,可以一人抚养一个小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首先对你遭遇的情况表示同情!离婚协议一般有几点是必须写入协议中,以维护你的(以女性为主)合法利益和权利。
    第一,写明或陈述提出离婚的理由,特别是长期家暴严重伤害你的身心,也严重影响子女的成长。
    第二,两小孩的抚养问题。根据经济状况、小孩意愿以及有利于小孩教育的条件,一般来讲男孩随父亲、女孩随母亲,如果两小孩都随一方,另一方要负担小孩的生活费用,一般是男多女少,具体标准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男方的经济收入来协商提出。
    第三,房产问题。婚后双方共有的房产,可以进行财产分割,一般以女性优先居住为主。也可以协商一方居住,并按房产分割比例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费用。
    第四,子女探视问题。
    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缠,保障子女的教育与安全,在子女未成年人之前的探视权利,双方可商定具体的探视时间或探视方式。
  • 您好,关于抚养权和共同房贷,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或诉讼解决。关于抚养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相关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共同房贷问题较复杂,首先要区分该房产系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以及考量出资方、登记情况等。如果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登记在出资方名下,那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进行判断。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如果房屋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的,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原则上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非出资方证明该房产属于赠与的除外。如果房屋系夫妻双方出资,且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无论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原则上,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您可以根据您的情形综合上述来判断,欢迎来电咨询,我会详细分析您的问题,为您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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