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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教育在我需要准备什么东西吗?或者这个在教育过程中的程序是什么啊?

其他 2024-01-21 11: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批评教育类主要有批评教育、谈话提醒或谈话函询、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令赔礼道歉等。批评教育类处理方式一般对被处理人的职务、资格等没有实质性影响,不影响提升职务和评先评优。
    警示诫勉类主要有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警示诫勉类处理方式一般会对被追究单位和个人在形象、名誉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其中诫勉还会对提任职务产生一定的影响。组织处理类主要有调整岗位、调离原单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组织处理类处理方式一般对被处理人的提任职务和评先评优有一定的影响,在影响期内不得提升职务和参与评先评优。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批评教育不属于纪律处分,批评教育只是口头上的,老师会训你,而纪律处分更严重些,纪律处分要留下书面记录,严重的甚至会被归入个人档案,跟随终身,而且过了固定期限很难消除!批评教育是将错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希望行为人或其他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的一种措施。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
    第一条 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按制度规定选人用人。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不折不扣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有规必依、执规必严。
    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严禁跑风漏气,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严禁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禁采取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严禁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第二条 严格把好人选廉政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要严格考察人选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
    对人选对象,要认真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进行核实,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要严格干部档案审核,对人选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档案信息要仔细核查,不得放过任何疑点。
    对干部任职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要按规定认真调查核实,没有查清之前,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条 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论是集中换届还是日常干部选拔任用,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那些搞不正之风的人不仅捞不到好处,而且受到严厉惩处。
    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健全完善“12380”综合举报受理平台,坚持和完善立项督查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认真查核、严肃处理。加大违规用人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第四条 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
    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
    对一个地方和单位连续发生或大面积发生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的,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必须严肃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的责任,严肃追究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为开展倒查、追究问责提供依据。
    第五条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以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为主要内容,加强选人用人工作监督检查,着力检查程序是否合规、导向是否端正、风气是否清正、结果是否公正。
    要强化重点检查,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举报反映多的地方和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深化巡视检查,充分发挥巡视对选人用人的监督作用;开展普遍检查,每3至5年分级分类对所有有用人权的单位全面检查一遍。
    要注重事前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任用事项一律无效,防止出现违规破格提拔干部、任人唯亲、借竞争性选拔变相违规用人等问题。
    要加强结果监督,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离任检查等制度,有效规范选人用人行为。
  • 法律分析:批评教育不属于处分,一般情节轻微、免予处分的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注意,批评教育不等同于警告,批评教育属于口头非正式处置,警告也就是警告处分,属于书面正式处分的一种。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这里同时提到了处理和处分,对党组织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理,对党员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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