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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在小区物业上班,把腿膝盖骨摔骨折了,现在没人管让我们自己拿钱看病,合法吗?

工伤索赔 2024-01-23 08:2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您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委托律师向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后续根据伤残等级向单位索赔。
  • 你好,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可以要求老板承担赔偿。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介入维权
  • 你好,如果是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工伤,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 搜集证据,请律起诉赔偿
  • 您好 是什么原因导致的伤害
  • 法律分析:要及时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待认定为工伤并经伤残等级鉴定后,依结论要求对方赔偿。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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