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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查封了

行政处罚 2024-01-22 23: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机动车查封是一项强制措施,是因为车主违反行政管理或涉嫌犯罪,而由有关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虽然车辆被查封,但是没有剥夺它上路的资格,车还符合上路的资格,可以正常使用。
    机动车被查封的原因:企业欠款、欠银行车贷、车辆查封抵债(这个容易理解,车主欠了别人钱,债权人起诉车主,法院就会把他名下的财产全部进行保全:查封)、车辆来路不明、购车手续有问题或者机动车是涉案车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只能去交通运输部门查询。车辆查封一般属一项强制措施,因违反行政管理或涉嫌犯罪规定,而由有关机关依法采龋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机动车登记业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车辆所有人带身份证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查询车辆档案,如果车辆是被法院查封,会有法院的保全裁定书。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 法律分析:查封也就是被司法监管了,不能正常使用。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有规定,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解除抵押、质押登记。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法院查封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因此,法院查封的机动车是可以上道路行驶。但是,不允许买卖、抵押或者挪作它用。
    如果要进行处置,必须经法院同意,办理解除查封手续后方可,否则,就要追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
    (一)项、第
    (七)项、第
    (八)项、第
    (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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