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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期间男方去银行贷款用于开店,女方没有签字,离婚后女方有责任吗?

婚姻债务 2024-01-29 12: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要看贷款实际用在什么地方,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事业,比如用于看病、用于孩子读书,用于装修房子等家庭生活中,用于夫妻双方知道的开店做生意等,离婚了,老公还不起贷款,从法律上讲,老婆应承担最多一半的还款责任。
    2、如果老婆没有在借款协议上签字,要其老婆负还贷责任,借款人在法庭上负举证责任,证明贷出的钱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因为老婆可以说,她对前夫贷的款从不知道,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承担还款责任。
    3、如果,老婆也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那么离婚后,老婆对借款负连带责任,也就是出借款人可以要求老公还钱,也可以要求老婆偿还全部款项。老婆还全部借款后,可以向前夫追偿还款的一半。
  • 答案是:不一定。关键要看银行贷款的用途,是否用于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以及共同生活之中。另外,还可以通过判断夫妻一方事后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追认。
    1、如果用于日常生活需要,则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如果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共同生活,则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如果夫妻一方事后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追认,则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1. 夫妻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贷款,如果双方知情,或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2.如果女方不知道男方贷款,而且贷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时一般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贷款,女方不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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