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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恶意报复扣押人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24-02-24 17:2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您这个描述的不是很清晰。需要了解情况,才能客观判断 。
  • 必要时应及时委托律师介入
  • 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物品处理如下:
    1、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产和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扣押决定;
    2、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产和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3、但扣押财产、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扣押决定;
    4、扣押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更换、损坏或者自行处理;
    5、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和网络服务单位。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物品的处理如下:
    1、对于认为需要被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2、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等,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3、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 公安机关对扣押物品应这样进行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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