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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0年事业单位改制为股份责任有限公司的在职员工,并且2000年时我也入了股,成为16人的股东之一,现在市政府新出文件规定,我们原事业单位改制的人员到退休年龄时,可选择按事业单位待遇办理退休手续,但前提是现在2009年11月份前,必须按原值退出股权,放弃股东身份。我今年52岁,60岁才可到退休年龄,现在退出股份,太不讲道理了。我认为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企业再以收回日的股价计价作价收回企业比较合理,也有利于现股份制企业的发展。现在的问题是,针对 市政府的文件规定,我怎么办才好?请指教,谢谢。公司法或物权法能否给予保护?

其他 2009-08-02 20: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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