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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后未收监身体受重伤了如可申请监外执行呢

刑事辩护 2024-02-06 09: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表述的问题不是很清晰,需要 说明详情。

  • 法律上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也规定了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适用保外就医。
    2、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自伤自残是罪犯在关押场所内故意吞食异物,如钉子、大头钉等,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残疾等。对这类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交付执行时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另一种是在监内服刑期间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只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七条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 法律上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也规定了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适用保外就医。
    2、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自伤自残是罪犯在关押场所内故意吞食异物,如钉子、大头钉等,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残疾等。对这类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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