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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父亲车祸,对方全责,现在还在治疗,对方要身份证要银行卡,能给对方吗

交通事故赔偿 2024-02-08 15:0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很抱歉听到您父亲的车祸事故。在处理事故理赔事宜时,需要谨慎对待个人信息的披露。 在您所述的情况下,应先了解对方索要身份证和银行卡的用途。如果对方保险公司需要这些信息来进行理赔处理,那么可以提供。但需确保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您能够确认对方是合法的保险公司或相关机构。 如果无法确认对方的身份或目的,或者要求提供这些信息的情况不合理,可以咨询律师或者保险公司的理赔专员,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 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保持冷静并确保所有操作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希望您的父亲能够早日康复。
  • 我让律所负责处理这类案件的律师联系您
  • 先问问对方要这些东西是要干嘛

  •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等;
    (2)患者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3)患者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提出赔偿下列费用应提供相关证明:
    ①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门诊的病历和有关医疗费用的凭证、补充营养以及需要继续治疗的医院证明;
    ②误工费:患者因医疗事故减少收入的证明;
    ③陪护费:在住院期间确需人护理的医院证明;等等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等;
    (2)患者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3)患者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提出赔偿下列费用应提供相关证明:
    ①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门诊的病历和有关医疗费用的凭证、补充营养以及需要继续治疗的医院证明;
    ②误工费:患者因医疗事故减少收入的证明;
    ③陪护费:在住院期间确需人护理的医院证明;等等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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