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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任律师:我现在的农村自建房不动产证是丈夫的名字可以改为妻子的名字吗?

房屋产权 2024-02-07 20: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符合当地条件可以的G
  • 可以改,房产证是丈夫名字可以改为妻子的名字。房产证是丈夫的名字,也可以改为妻子的名字,需要夫妻双方拿着相关证明,比如房产证,房屋缴款手续以及双方的身份证,到房管局去办理。
    或者是用买卖或赠予的方式来办理。有正常的手续,房产证应该就可以改为妻子的名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过户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归另一方所有,还是约定双方面婚内房产归一方所有的,都属于房产的赠与,应当先办理赠与公证书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应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婚内的取得的房产在申请登记时多由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申请而非双方共同申请,所以对于以夫或妻一方名义登记的房产而实际属于夫妻共有的,应当由夫妻两人共同向房产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
    房产赠与过户所需资料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公证机关出具的赠与公证书;
    3、原法律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
    4、赠与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共有人);
    5、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房地产评估报告。
  • 房产证是丈夫的名字,也可以改为妻子的名字,需要夫妻双方拿着相关证明,比如房产证,房屋缴款手续以及双方的身份证,到房管局去办理。或者是用买卖或赠予的方式来办理。有正常的手续,房产证应该就可以改为妻子的名字。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 房产证是丈夫的名字,也可以改为妻子的名字,需要夫妻双方拿着相关证明,比如房产证,房屋缴款手续以及双方的身份证,到房管局去办理。或者是用买卖或赠予的方式来办理。有正常的手续,房产证应该就可以改为妻子的名字。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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