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酒驾没有酒精检测,有旁人证明驾车人是喝酒驾车,这种情况下酒驾能成立吗?

酒驾醉驾 2024-02-08 09: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 我国的相关法律将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
  • 对于酒驾、醉驾的认定,有严格的办案程序。
    如果是酒驾行为,有检测数据及视频能够认定酒驾事实,当事人没有提起异议,法院可以认定其酒驾行为。
    如果属于醉驾,则必须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达至醉驾标准,才可以认定为醉驾,仅凭视频、证人证言认定醉驾,缺乏科学性、准确性、严密性与程序合法性。
    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查处
    第八条【呼气酒精测试】交通警察在道路执勤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呼气酒精测试应当打印书面测试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书面测试结果上注明。
    第九条【抽血条件】当事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抽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达到或者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
    (二)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三)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十条【抽血程序】抽取血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上述机构派出人员抽血,并对抽血过程全程监督。
    (二)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交通警察应告知抽血人员抽取两份血样,且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取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分别使用洁净、干燥的容器封装,并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分别装入纸质口袋密封,一份备案,一份送检。
    密封袋应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取时间、血样用途,由被抽血人签名、交通警察和抽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抽血人或抽血人员拒绝签名、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注明。
    (三)填写《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写明抽血原因、抽血时间、抽血地点、被抽血人姓名等情况,并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四)抽取的血样应及时送检,不能及时送检的,应低温保存。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抽血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十一条【口头传唤】对现场发现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违法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十二条【询问】对被口头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询问查证,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中应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第十三条【约束】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警绳,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确认醉酒当事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查证。
    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第十四条【行政强制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应当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发现还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扣留车辆、收缴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具体实施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照相或摄像】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查处涉嫌醉酒驾驶违法行为时,应当通过现场拍照或者摄像等手段及时记录查获经过,照片或者录像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面貌特征;
    (二)所驾机动车号牌、车型、颜色等基本特征;
    (三)当事人接受呼气酒精检测的过程;
    (四)能够反映查处过程的其他内容。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安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