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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农村房产

房屋产权 2024-02-18 10: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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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农村房屋有不动产证可以买卖。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农村房屋具有合法产权的,买卖房屋时有不动产证。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 法律分析:农村房屋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建筑物,是一种重要而普遍的财产形式。农村房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房屋所有人一般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房屋的依赖性。所有的房屋作为不动产,具有一个共性,即都依赖于土地而存在,失去土地,则成为空中楼阁,不复存在。那么此类房屋有的进行过确权,有的没有进行确权,所有权如何进行认定呢对于已经确权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属于权属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人,这是没有异议的。对于没有确权的房屋:
    一、如果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则可以认定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持有出资建房的相关证明,可以认定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三、通过买卖取得的房屋,能够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可以认定对房屋享有所有权、通过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房屋,能够提供赠与或者继承的有关材料,可以认定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法律分析:
    一、农村住房不动产登记政策如下:
    1、房屋产权登记内容包括权利人的基本情况、房屋所有权内容、房屋的客观现状及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并附房屋及土地测绘图。权利人为单个自然人的,记载单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
    2、权利人为多个自然人,同时记载多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记载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3、房屋所有的形式为共有的,应明确共有的范围。特别是公共空间及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予以界定。房屋的客观现状包括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宗地界线、宗地面积、房屋的座落位置、房屋结构和房屋建筑面积等。
    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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