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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郭律师 我想咨询一下1982年农村土地分配原则。

土地纠纷 2024-02-14 17: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 可以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主张; 我长期并正在代理房地产纠纷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 建议委托律师帮助代理解决

  • 1、分配对象。
    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
    (1)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
    (2)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
    (3)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2、迁出农村户口工作人员,没有享受集体征收土地款的分配资格。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迁出农村户口工作人员,已经没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也就没有资格参与集体征收土地款的分配。
    4、确定一个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首要的因素是户口。既然户口已经迁出,那就不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法律分析:该大纲规定的土地分配办法是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法律依据:《中国土地法大纲》
    第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 法律分析:
    (1) 只有一口或两口人的贫苦农民,会由乡村农民大会酌量分给等于两口或三口人的土地。
    (2) 一般的乡村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庭,分与农民同样的土地,但如果其职业足以经常维持生活费用之全部或大部的人,不分土地,或分给部分土地,由乡村农民大会及其委员会酌量处理。法律依据:《中国土地法大纲》 第六条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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